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承揽合同纠纷的解释是什么

承揽合同纠纷可通过下列方式来解决:由承揽人和定作人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由仲裁机构依法作出裁决;或者由人民法院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则及时作出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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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揽合同的司法解释,本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定义和承揽合同的主要种类。承揽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
3、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770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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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承揽关系是:定作人给付报酬、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关系。承揽关系的双方是平等关系,不具有隶属性,在承揽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由承揽人自行确定,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此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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