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情况下不能设立质权?法律有何规定?

可以设立质权的权利包括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份,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专利权等以及现有的或将有的应收账款等。以权利进行质押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对质押财产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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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设立质权的财产有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动产以及除法律允许可以出质的权利以外的权利。法律规定可以出质的权利包括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专利权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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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设立质权的财产有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动产以及除法律允许可以出质的权利以外的权利。法律规定可以出质的权利包括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专利权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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